(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封嘉华与庞秀莲、单嘉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嘉华,庞秀莲,单嘉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封嘉华,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庞秀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单嘉欣,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嘉华诉被告庞秀莲、单嘉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嘉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封嘉华负担503元。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潘路米人民陪审员 陈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启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