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均挺抢劫、强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均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84号罪犯何均挺,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原住高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日作出(2000)梧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均挺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何均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何均挺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2003年4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2005年8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何均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均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0.7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四川省高县四烈乡金星村民委员会、四川省高县四烈乡司法所、四川省高县四烈乡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均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均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