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吴雄兴诉深圳市真空镀膜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雄兴,深圳市东升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吴雄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升真空镀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以下银行存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分别为400002230920123xxx4(人民币)、400002232980001xxx4(港币)、400002230990002xxx5(港币)】、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4102630004001xxx1(人民币)】。以上人民币账户冻结额度均为66714元、港币账户冻结额度均为80000元。2015年5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400002230920123xxx4(人民币)账号中的存款66714元至本院。该款项在扣缴执行费887元后,余款6582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在本案中的权利已得到实现,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上述存款账户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升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分别为400002230920123xxx4(人民币)、400002232980001xxx4(港币)、400002230990002xxx5(港币)】的冻结,以上人民币账户冻结额度均为66714元、港币账户冻结额度均为8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升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为4102630004001xxx1(人民币)】的冻结,该冻结额度为667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