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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占民诉陆敬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民,陆敬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李占民,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陆敬涛,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民主南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厦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民诉被告陆敬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敬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民在本院未向二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前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占民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