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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与温州伸迪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伸迪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伸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渔藤路778号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金献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路12号、14号、18号、20号及玉苍西路142号、144号、146号。负责人:虞中考,该行行长。上诉人温州伸迪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鹿城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2]17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为3000万元以上,原审被告唯迅服饰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唯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且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