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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艳申请执行洪镜焱、张高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洪镜焱,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被执行人张高明,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管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镜焱、张高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镜焱、张高明银行存款人民币8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浩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