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彬诉被告于征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于征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李彬,男,46岁。被告:于征波,自然简历不详。原告李彬诉被告于征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征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彬诉称:2014年3月26日原告和被告及××村的韩××、王××、李×、宁××为种地需贷款,在虎林××银行实行六户联保的形式进行贷款,同时和虎林××银行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借款本金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6日。为防止被告还不上贷款,六户联保成员和被告签订了土地经营权由联保小组成员经营33.2亩水田,包括粮食补贴。2014年12月24日六户联保的其他五户都将自己的贷款偿还给虎林××银行,由于被告无能力偿还贷款,为保证其他农户下一年能贷出款,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替被告偿还了80,000元的贷款和6,120.66元的利息,合计86,120.6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虎林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息86,120.6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征波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2年12月15日借款合同1份,证实原告与被告和其他四人共同贷款形式六户联保,被告贷款80,000元。2、2014年3月26日借款凭证1份,证实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贷款80,000元。3、2014年12月24日还款凭证1份,证实原告替被告还款80,000元,利息6,120.66元。4、2014年12月24日黑龙江虎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镇支行出具证明1份,证实原告替被告还款本金80,000元,利息6,120.66元。5、2013年1月20日合同书1份,证实2012年12月15日原、被告等六户联保,被告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三年,每年年底偿还贷款本息。2012年年底被告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原告等人替被告偿还了。2013年被告和原告等人签订了土地抵押合同,之后原告等人与被告又以六户联保的形式办理了贷款,被告贷款80,000元,偿还给原告等人。2014年年底被告又还不上新贷款,由原告替被告偿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于征波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于征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4,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要件,应当认定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评定。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26日,被告于征波与韩××、王××、李×、宁××及原告李彬以联保方式在黑龙江虎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镇支行办理贷款,被告借款80,000元。2014年12月24日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120.66元,合计86,120.66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86,120.6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于征波向虎林××银行虎林镇支行借款,理应及时偿还,但因其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联保户李彬承担了担保责任代为偿还,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12月24日还款凭证及黑龙江虎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镇支行出具的证明在案作证,被告于征波理应支付原告李彬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120.6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征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征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彬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120.66元,本息合计86,120.6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伟林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