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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满仓与郭会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仓,郭会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王满仓。被告:郭会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仓与被告郭会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仓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会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满仓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会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仓撤回对被告郭会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692.25元(原告王满仓已预交),由原告王满仓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