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满仓与郭会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仓,郭会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王满仓。被告:郭会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仓与被告郭会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仓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会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满仓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会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仓撤回对被告郭会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4.5元,减半收取692.25元(原告王满仓已预交),由原告王满仓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