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明灿与林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灿,林再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李明灿,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再伟,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灿与被告林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灿以其欲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灿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