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明灿与林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灿,林再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李明灿,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再伟,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灿与被告林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灿以其欲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灿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