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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晓民与朱自山、赵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民,朱自山,赵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刘晓民。被告朱自山。被告赵海娟。原告刘晓民与被告朱自山、赵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自山、赵海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民诉称,2014年3月28日,被告朱自山从我处借款19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二分,按月支付。现被告从2014年7月份至今未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另被告赵海娟与被告朱自山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22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朱自山、赵海娟未答辩。原告举证有,1、借条原件一张,2014年3月28日被告朱自山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按月支付。2、房地抵押合同一份,证明部分借款来源。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朱自山向原告刘晓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刘晓民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借期壹年,月息贰分,按月支付借款人:朱自山2014328”。另查明,被告朱自山与被告赵海娟在本案所涉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被告朱自山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到2014年6月份。以上事实有借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陈述、(2014)连东民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朱自山向原告刘晓民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并签有借条及原告提供的部分款项来源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刘晓民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被告对于本案所涉借款约定借用期限为一年,实际应还款期为2015年3月28日,对于本案所涉借款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按月支付,且被告朱自山亦是遵守约定将本案所涉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6月份,后便再未支付原告利息,在本案所涉借款到期后被告朱自山并未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后续利息,其行为系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原告刘晓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所涉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经计算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被告朱自山与被告赵海娟在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海娟未提供相反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朱自山、赵海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自山、赵海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晓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起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晓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0元、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人民币6580元,由被告朱自山、赵海娟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温爱英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