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曾方勇与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方勇,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952号原告:曾方勇。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朝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方勇诉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方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自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汉风西路租赁场地办公室签订西安森林音乐节餐饮展位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又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前租赁合同解除终止。另约定被告于2014年7月底应退还原告租金60000元、定金10000元。但被告至今拒不退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租金60000元及定金10000元,合计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原告曾方勇与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2014年西安森林音乐节餐饮展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西安雁塔区杜陵公园森林音乐节美食区域展位10个(每个展位面积是3米乘3米),用于经营蒙古烤肉、德国热狗等小吃。合同约定每个展位租金5000元,租金共计50000元,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3日共两天。合同第四条约定由被告负责本次音乐节的举办及招商的合法手续取得,为原告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原告正常经营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订金,2014年6月22日又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押金及40000元租金。后由于被告未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退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不可抗力,双方签订的《西安森林音乐节餐饮美食合同》自2014年7月30日解除并中止履行,被告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将租金70000元退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11039221612)。后被告一直未将租金退还原告。故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租金。上述事实,有《2014年西安森林音乐节餐饮展位租赁合同》、《退款协议书》、收条、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曾方勇与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西安森林音乐节餐饮展位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后由于被告未能办理审批手续致使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签订了《退款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租赁合同解除,被告于协议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原告的相关费用退还原告,即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对双方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又以以退款协议书的形式将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变更为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费用,债务人被告亦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关费用及时退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能将相关费用退还原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0000元租金及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10000元定金及60000元租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由于原告曾方勇已预交,被告睿艺环亚(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