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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申文孝,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文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白某乙。婚后,我发现被告婚前就染有赌博恶习,结婚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卖掉了自己居住的楼房,用于清偿因赌博而欠下的外债。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尽一点家庭义务,且打骂原告,夫妻双方经常为此生气吵架。2011年5月,我与被告又因为其赌博输钱的事情发生争吵,之后,我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白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白某甲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白某乙,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近年来,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当事人陈述;2、Z371502-2014-003630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3、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东风村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相识后交往时间较长,且自愿登记结婚,说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育子女,说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原告诉称被告长期赌博,并打骂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从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出发,双方以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