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蒙城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彭振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振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蒙城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4892521-4。法定代表人:褚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利,系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振旗,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振旗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