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张洪波,男。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注册号210124000024497。法定代表人周华慧,系该公司经理。原告XX与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韩子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韩子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