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终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纪小伟、羿某某、李某某赌博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小伟,羿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09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被告人纪小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07年7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羿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2015年4月1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李某某及纪小伟辩护人纪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组织参赌人员顾某某、徐某某、魏某某、于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佳利小区14楼华策投资公司内用扑克牌玩“大爬”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纪小伟提供赌博地点,羿某某联系参赌人员,李某某在赌局上看门、放哨,被告人纪小伟以8%的比例在赌局上抽取好处并在赌局上向参赌人员以5%的比例发放“高利”,非法获利近万元,其中赵某甲从纪小伟媳妇刘某某手中借10000.00元高利、魏某某从纪小伟手借款10000.00元高利、徐某甲从纪小伟媳妇手借款10000.00元高利,后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查获,追缴赌资51100.00元。2014年8月17日、18日,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先后两次组织参赌人员刘某甲、顾某某、徐某某等十余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街新村羿某某家以玩“大爬”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抽头”,从中获利数万元,其中参赌人员赵某甲从纪小伟媳妇手借20000.00元高利。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先后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刘某甲、王某甲、赵某甲等二、三十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地乡大转岭山上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羿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并进行接送及放哨,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抽头”从中获利数十万元,其中王某甲从纪小伟手借36000.00元高利、魏某某在纪小伟手借20000.00元高利。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赌局上向参赌人员赵某乙、“小林”、“老六”等人每人以5%的比例发放“高利”并负责看着赌局。另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人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三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由来;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纪小伟、李某某为被动到案,被告人羿某某于2014年9月4日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并收缴赌博工具扑克牌十副,现金41100.00元,公安机关向于某某、王某乙追缴赌资10000.00元;5、(2007)宽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纪小伟于2007年7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四万元;(2009)宽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25日纪小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朝中刑终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纪小伟于2011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宽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纪小伟于2012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与顾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宽城镇佳利小区14楼华策投资公司内用扑克牌赌博,赌注是一百到一万的,其是纪小伟招呼去的,玩了至少半个小时,在赌局上有人放高利,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14年8月17日和18日在羿某某家与刘某甲、顾某某、徐某某等十余人玩“大爬”赌博,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每天晚上的赌资都有七、八万元,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放高利,平均每天能抽两万元左右。其还参与了纪小伟和羿某某在大地乡大转岭山上的赌局,其去过三、四回,有面包车负责将他们接上山,每天的赌局都有三、四十人,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放高利,李某某也放高利;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了8月19日在华策投资公司的赌博,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和放高利,其去以后看见抽了六、七千元,以前抽多少不清楚。其还在大转岭山上玩过,是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是羿某某联系的其,这个赌局已经玩了十多天了,其去的那天赌局有三、四十人,钱都被纪小伟和羿某某抽走了,放一天局能抽两、三万元;8、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在华策投资公司内参与了赌博,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的,以用扑克牌玩“大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是一百到一万,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和放高利,李某某在赌局上给纪小伟帮忙。其在8月中旬在羿某某家赌过,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局,赌博的人有十多个,羿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纪小伟在赌局上抽钱和放高利,每场赌资都有五、六万元,每场纪小伟和羿某某能获利两万余元。在羿某某家赌博时没有注意到有李某某。8月初至8月中旬在纪小伟和羿某某在大转岭山上的赌局玩过五、六回,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和放高利,李某某也放过高利;9、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纪小伟招呼其去了华策投资公司内进行赌博,一共20多人,是以“大爬”方式进行赌博,当场被抓获了。在羿某某家玩过两回“大爬”,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的,羿某某和纪小伟找赌博的人,赌博的地方,玩上后纪小伟在局上抽头、放高利,每天纪小伟都得抽一万多元。2014年8月的时候,其在大转岭山上玩过四、五回押宝,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这个赌局已经玩了十多天了,去的几回每回局上都有三十多人,每天局上都得十多万元;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到佳利商务会馆14楼赌博,一共20多人,以“大爬”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是一百元到一万元,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设置的,李某某给纪小伟帮忙,在赌博中纪小伟和羿某某抽头,纪小伟也放高利。在8月其还在羿某某家赌过,玩的人有十多个,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羿某某负责联系人,纪小伟主持局和放高利,赌资有五、六万元,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8月份起到大转岭山上玩过两回押宝,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其去的两回每回都有三、四十人,每天局上都有十多万元,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和放高利,羿某某联系人参赌;1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羿某某和纪小伟在佳利宾馆14楼组织了一个赌局,羿某某招呼其与徐某某去赌博,后被抓获,参与赌博的有20多人,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和抽水。8月初羿某某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大转岭山上玩过两次,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和放高利,李某某也在赌局上放高利。其在羿某某家里也赌过,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的,纪小伟在赌局上抽头和放高利,每天能抽五、六千元;1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与20余人在佳利商务会馆14楼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还在羿某某家赌过两次,每天都有四、五万的现金;8月份,羿某某和纪小伟在大地乡大转岭山上放局,其去过六、七次,每天赌局都有二、三十人,每把输赢都在两万元左右,每天桌上现金都有六、七万元,局上进行抽头,纪小伟和李某某都放过高利;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到佳利宾馆的14楼赌博,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纪小伟抽头和放高利,李某某给纪小伟帮忙;羿某某在8月初给其打过电话叫其去大地乡大转岭山上赌过,局上有十多万元,有20多人玩,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李某某也放高利;1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与20多人在佳利宾馆14楼以玩“大爬”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证实其在羿某某家玩过一次“大爬”;在大转岭玩过一次押宝,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的;1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在佳利宾馆14楼以“大爬”的方式赌博,在现场看见纪小伟、羿某某和李某某;在羿某某家玩过一回“大爬”,是羿某某招呼其去的,纪小伟也在场;8月中旬的时候,其在大地乡大转岭山上玩过两回押宝,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的,是羿某某联系的其,李某某在赌局上也放过高利;16、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在佳利宾馆14楼以玩“大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从一百元到一万元,大概有20多人;在羿某某家的赌局中纪小伟从中抽头;大转岭山上的赌局羿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局上有二、三十人,局上的赌资有七、八万元,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组织的赌局;17、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羿某某招呼商某某、刘某甲去商务会馆14楼赌钱,到那后看见纪小伟、李某某也在,刚玩一会就被抓了;1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8月19日晚魏某某等人在佳利宾馆14楼以玩“大爬”的方式进行赌博;1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与于某某到宽城,于某某到佳利宾馆14楼赌博,在其给于某某送钱时被查获;2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8月19日晚到佳利宾馆14楼,看见一帮人在赌博,赌局是纪小伟和羿某某的,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2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8月19日纪小伟向其借用公司的房间,具体做什么不清楚;2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的一天,羿某某给其打电话叫其到大转岭山上赌博,玩的人有二、三十人,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2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大转岭山上玩过押宝,羿某某在赌局上张啰,有20多人,赌资有十多万元;2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纪小伟联系其到佳利宾馆14楼进行赌博,羿某某给联系人和看着局,纪小伟组织的赌局;在羿某某家玩过“大爬”,纪小伟组织的局,羿某某帮着联系人和看局;还去过纪小伟在大地乡大转岭山上组织的赌局,每次都有20多人;25、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到大转岭山上押过宝,去过两回,都看见纪小伟和羿某某着,纪小伟和羿某某看着赌局,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26、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曾拉着刘某甲等人到大转岭山上赌博,其只是拉人,都是到山上后给羿某某打电话问赌局在哪,看见羿某某在赌局上张啰,纪小伟看着赌局,李某某在局上放过高利;27、证人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8月曾到大转岭山上参与过赌博,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不认识羿某某和李某某;28、证人袁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8月曾在大转岭山上曾与过赌博,知道局是纪小伟的;29、被告人纪小伟供述称,2014年8月19日晚,其与羿某某、李某某在华策投资公司14楼组织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30、被告人羿某某供述了其参与组织赌局的事实;3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其参与组织2014年8月19日晚在佳利宾馆14楼赌博及在大转岭山上赌博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纪小伟、羿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纪小伟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羿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纪小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羿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对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已追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十副,依法予以没收。纪小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二、三起犯罪事实,同时上诉提出其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判处。羿某某、李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晚,上诉人纪小伟、羿某某组织参赌人员顾某某、徐某某、魏某某、于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佳利小区14楼华策投资公司内用扑克牌玩“大爬”的形式进行赌博。纪小伟提供赌博地点,羿某某联系参赌人员,李某某在赌局上看门、放哨,纪小伟以8%的比例在赌局上抽取好处并在赌局上向参赌人员以5%的比例发放“高利”,非法获利近万元,其中赵某甲从纪小伟媳妇刘某某手中借10000.00元高利、魏某某从纪小伟手借款10000.00元高利、徐某甲从纪小伟媳妇手借款10000.00元高利,后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查获,追缴赌资51100.00元。2014年8月17日、18日,上诉人纪小伟、羿某某先后两次组织参赌人员刘某甲、顾某某、徐某某等十余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街新村羿某某家以玩“大爬”的形式进行赌博。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抽头”,从中获利数万元,其中参赌人员赵某甲从纪小伟媳妇手借20000.00元高利。2014年8月上旬,上诉人纪小伟、羿某某先后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刘某甲、王某甲、赵某甲等二、三十人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大转岭山上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羿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并进行接送及放哨,纪小伟在赌局上“放高利”、“抽头”从中获利数十万元,其中王某甲从纪小伟手借36000.00元高利、魏某某在纪小伟手借20000.00元高利。李某某在该赌局上向参赌人员赵某乙、“小林”、“老六”等人每人以5%的比例发放“高利”并负责看着赌局。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正确。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予以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小伟提出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本院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转来的纪小伟的立功材料及纪小伟立功情况说明等、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报告冀唐公物鉴字(2015)034号、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办案说明,经本院开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小伟、羿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纪小伟、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纪小伟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羿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纪小伟上诉理由,经查,纪小伟虽然否认原审法院认定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有参赌人员的证人证言及同案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能证实其二次组织在羿某某家及多次组织在大转岭山上的赌博,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认定,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提出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的理由及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羿某某、李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原判已对二人从轻判处,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项,即“二、被告人羿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对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已追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十副,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纪小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小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