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蒋某某,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游某某(曾用名游某某),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