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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蒋某某,男,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游某某(曾用名游某某),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