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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会平与罗薇薇、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平,罗薇薇,李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平,女,生于1972年6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罗薇薇,女,生于1984年5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大鹏,男,生于1979年8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会平申请执行罗薇薇、李大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