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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盛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15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