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异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庆豹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中基嘉利进出口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316号申请变更人王庆豹,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芦伟,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农行大厦。负责人毛墨堂,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基嘉利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3区17号楼。法定代表人万钧。被执行人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日建。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诉中基嘉利进出口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2)一中民初字第5330号、(2003)一中执字第121号]过程中,王庆豹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庆豹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庆豹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豹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杨立新代理审判员 林少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