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渡法民初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齐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齐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7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5576-2。负责人蔡知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晓,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石晶,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齐丹,女,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被告齐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华莲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