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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41号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周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屯溪精壮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