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鹏雲与姜付军、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雲,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姜付军,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贯新,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鹏雲诉被执行人姜付军、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于2015年4月24日向第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到期履行债务通知。第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姜付军、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工程款20122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