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进生与陶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96号(小额诉讼案件)(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周进生。被告陶茂明。原告周进生诉被告陶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进生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