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五终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与潘巍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巍,中国华录·松下电子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夏新,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润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卫东,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羽佳,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潘巍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潘巍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潘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理员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