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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娜与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娜,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高娜,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兴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娜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镇海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代理审判员  曹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