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娜与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娜,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高娜,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兴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娜诉被告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镇海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代理审判员 曹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