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侯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侯某(曾用名:侯建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秀红、祁金波,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