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肖吉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村山顶村民小组、肖吉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肖吉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村山顶村民小组,肖吉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895号原告: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肖吉凯,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吉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肖吉华,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村山顶村民小组。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村山顶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周在林,社长。被告:肖吉平,男,汉族,1944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肖吉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龙吟村山顶村民小组、肖吉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吉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