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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方陈学申请宣告曹珍丽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陈学,曹珍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方陈学,男,1957年9月2日生。被申请人曹珍丽,女,1988年8月20日生。申请人方陈学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曹珍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曹珍丽因丈夫去世,精神失常,离家出走已两年之多,无有音信,撇下两个孩子方某甲、方某乙与年迈多病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曹珍丽,女,1988年8月20日生。申请人之子方治报因触事故去世后,其妻曹珍丽精神受刺激,于2012年8月份由兰考县小宋乡方店村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曹珍丽离家出走后方某甲、方某乙一直随爷爷方陈学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寻找曹珍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珍丽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兰考县小宋乡派出所和兰考县小宋乡方店村村民委员会、兰考县闫楼乡小李庄村(被申请人娘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被申请人父亲曹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曹珍丽下落不明已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法应予宣告失踪。被申请人的丈夫已去世,其一双儿女均未成年且一直随其爷爷共同生活,故可指定申请人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珍丽为失踪人。二、指定方陈学为方某甲、方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亓国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路宏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