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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洪理与祁爱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理,祁爱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928号原告赵洪理,曾用名赵洪礼、赵红星,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邵店镇卜庄村委格子李1820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6221552。委托代理人肖倾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祁爱萍,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21012162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理与被告祁爱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理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洪理负担。审 判 长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