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洪理与祁爱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理,祁爱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928号原告赵洪理,曾用名赵洪礼、赵红星,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邵店镇卜庄村委格子李1820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6221552。委托代理人肖倾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祁爱萍,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21012162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理与被告祁爱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理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洪理负担。审 判 长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