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龙诉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005-1号原告王小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48号军干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建材市场郭家村商业街13、14号。法定代表人刘树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K87**号面包车的车户,并提供其名下存于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联社五星分社的3万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K87**牌面包车车户;二、冻结原告王小龙名下的3万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牛 宇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