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胡强与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胡强。被执行人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强与被执行人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