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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X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奥维馨园二期303-7号物业。法定代表人宿佩芳,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先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