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2010年11月21日因抢劫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2年11月3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雷艳萍,系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勤飞,出生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民,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10年8月24日因抢劫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16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江平,出生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7月28日因盗窃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小虎,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2012年9月14日因贩卖毒品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被告人陈林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于2014年9月6日晚上到本区宏明路路段,由被告人张江平某甲故意碰撞被害人杨某,然后由上述四人以赔礼道歉为由将被害人带至本区荔联街东悦三街14号的重庆川香园房间内,胁迫被害人交出50元现金和银行卡,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再由被告人陈林持被害人银行卡取现1800元和刷卡消费27731元,四人共同分赃。同年9月11日晚上,上述四名被告人又到本区开发大道沙某段,由被告人陈林故意碰撞被害人林某,然后由上述四人以赔礼道歉为由将被害人带至本区南岗街长丰路6号自编101K歌王的一房间内,胁迫被害人交出1100元现金和银行卡,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再由被告人陈林持被害人银行卡取现6700元,四人共同分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案发现场照片,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特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同时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韩勤飞辩称定性为抢劫很难接受,被告人张江平某乙认为是敲诈、欺骗。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林在本案中属从犯,因两次作案均不是其提议、组织和分赃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使用工具威胁;认罪态度好,并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经事先商量后,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本区宏明路路段,先由被告人张江平故意碰撞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杨某,然后上述四名被告人以要被害人赔礼道歉为由将其带至位于本区荔联街东悦三街14号的重庆川香园饭馆的一房间内,胁迫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50元现金和银行卡,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再由被告人陈林持被害人银行卡到自动柜员机取现1800元和到珠宝店刷卡购买价值27731元的金某,销赃后连同前述现金由四人共同分赃。同年9月11日晚上,上述四名被告人又到本区开发大道沙某段,先由被告人陈林故意碰撞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林某,然后由上述四名被告人又以赔礼道歉为由将被害人带至本区南岗街长丰路6号自编101K歌王的一房间内,胁迫被害人交出1100元现金和银行卡,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再由被告人张江平持被害人银行卡取现6700元,四人共同分赃。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先后将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抓获;12月5日,在被告人李小虎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林通过其亲属分别退赔给被害人杨某35000元和被害人林某7800元,并得到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于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据此立案。2、信用卡交易明细、销售记录及POS机刷卡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害人的银行卡在案发期间被盗刷的金额和被告人间的联系情况等。3、被害人陈述及辨认,其中杨某证实其在宏明路市场被四名男青年碰撞了肩膀,那四人要其赔礼道歉,其说了声对不起后,他们说不行要请他们喝茶。就这样,因他们人多其害怕就被带到了一餐馆的房间,他们向其要钱、要身份证和银行卡,其说没有,他们就说要打爆其,其只好拿出给他们,并在他们威胁下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说不告诉就拉其到山上打),其中有一个从其钱包里拿了50元和手机的人说外面来了18个兄弟,他要买烟去打发。大约了过了20分钟,那名男子回来后说已经打理好了,并将手机还给其。其发现手机上有1个信用卡中心打来的未接电话,其回拨过去询问知道其卡被消费了四次,合计29531元,接着其就报警。经过辨认,指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去银行的人;被告人张江平就是故意碰撞其的人;被告人韩勤飞就是动手从其钱包搜出银行卡的人。林某证实其在沙某与一名男子碰撞了一下,双方就争吵起来。这时从附近过来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称是其老乡,可以帮忙化解,其说买包烟给那名相撞的男子,他说要请他们喝茶。这样就由他们带其到KTV房,那名相撞的男子叫其拿身份证、钱包出来,其因为害怕就将钱包交给了那名自称是老乡的男子,那些人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其中一人拿其银行卡出去,另外三人看管其。过了大约二十分钟,那名男子回来后将两张银行卡交给自称是其老乡的男子,自称是其老乡的男子将银行卡、身份证还给其,并说下面还有十几个兄弟,要其请抽烟,接着就把其1100元现金拿走了,其后来发现银行卡被人盗刷了6700元,其因此报警。经过辨认,指出被告人陈林就是故意碰撞其的人;被告人韩勤飞就是自称是其老乡的人;被告人张江平就是参与威胁其并拿其银行卡去取钱的人。4、证人证言及辨认,其中张某甲证实被害人和被告人陈林曾在川香园饭店出现。赵某、尹某证实案发当天有5名男青年在K歌王开了包间,其中穿黑色衣服的人提出要包间,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先出去后返回。并指出被告人陈林是当时要包间的人,被告人张江平、韩勤飞是穿白色衣服的人。张某乙证实9月6日晚上有人在其珠宝店刷卡消费了黄金项链、手链、观音吊坠三样物品,合计2万多元5、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其中陈林证实其和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四人商量后于9月6日晚到黄埔,先由张江平故意碰撞一过路男青年,然后四人围住那男青年,并将他带到川菜馆一包间,威胁他交出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还当面用被害人的手机查询被害人的存款余额,之后其拿被害人的银行卡取现了1800元,再到金某店刷卡购买了2万多元的金某,并把那些金某销赃后连同现金大家进行分赃,其分得4千多元。9月11日晚上,其四人采取同样的手段要一名男青年拿出2张银行卡和1100元现金,但这次由张江平拿卡去取钱,他说卡里无钱,其负责碰撞,这次其分得400多元。两次都由韩勤飞提议和负责分赃的,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用工具威胁。韩勤飞证实其和陈林、李小虎于9月6日在张江平的提议下来到黄埔作案,先由张江平故意碰撞一行人,然后其四人围上去要那行人赔礼道歉,并将那行人带到一家川菜馆,然后威胁他交出身份证、信用卡并说出密码,其就用手机查询了余额后将卡交给陈林,陈林拿了钱包里的50元和卡后说外面还有十几个兄弟,要给那些兄弟买烟去。过了20多分钟,陈林回来后就将卡还给那行人。陈林说从卡里搞了2万多元,其自己分到5200元。9月11日晚,以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钱包里拿了1100元,这次是陈林撞人,其拿的现金,银行卡是张江平去取现的,但他说卡里只有几千元,所以大家就平分这1100元,其两次共分得5900元。张江平证实的情况与前述被告人所供述的基本一致,同时称两次都是被告人韩勤飞提议的并由他分赃的。李小虎证实的作案过程与前述被告人供述一致,同时证实两次都是被告人韩勤飞叫其去的,也是他分钱给其的,第一次其得了1500元,第二次其得了800元,其不知道拿了被害人多少钱。6、案发现场勘验照片及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地点,被告人均进行了指认。7、(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200号、(2010)蓬某刑初字第504号、(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054号、(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72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分别证实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处罚及释放的情况,其中被告人陈林、韩勤飞采用作案的手段与本案相同。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林的亲属分别向被害人杨某、林某赔偿了35000元和7800元,两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林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9、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作案及取款的情形。10、归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10月30日根据线索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新二路附近、新源路、油厂路分别将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抓获;12月5日,平凉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小虎家中将其抓获。11、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应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林、韩勤飞、张江平、李小虎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借口当场采用暴力威胁或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民私有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名被告人事前同谋、事中扮演不同角色、事后共同分赃,均积极参与其中,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小虎的相对作用较小且获利较少,量刑上应予考量,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林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名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陈林、韩勤飞所犯前罪的行为手段、对象与本案相类似,可以作为该二人的主观恶性因素进行评判,在量刑上有所体现。鉴于四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且在法庭上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陈林能够通过亲属全部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关于被告人韩勤飞、张江平提出本案定性的疑惑问题,因本案四名被告人是故意制造与被害人相撞的事端,再以此为借口依仗人多势众并声称还有众多同伙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形成心理强制,产生恐惧感,且还通过言语暴力威胁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故对两名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则符合本案实际,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勤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江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林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小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炜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人民陪审员 何锦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茜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