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977号原告刘×1,女,1949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微,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2,男,1939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1与被告刘×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彤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微,被告刘×2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江、邓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后因房产问题,原告与被告及其儿子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淡薄。被告于2015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因房产分割问题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2辩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自主恋爱结婚的。婚后,被告对原告的子女尽到了继父的责任。上次被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提出房产加名,一时气愤才提出的。多年来,被告一直对原告和原告孩子很好。现在原告虽然搬出住,但家里的房间还给原告留着,原告可以随时回来住。现被告已年老,不想草率离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及房产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1月,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虽系再婚,但婚龄较长,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不同意,原告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扶养,加强沟通,维持健康、文明、和谐的婚姻生活,共度晚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刁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