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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甘雨村、甘志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甘雨村,甘志法,田茂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3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负责人:宗新,行长。被告:甘雨村,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甘志法,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田茂胜,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诉被告甘雨村、甘志法、田茂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