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铁中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妨害公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哈铁中刑监字第1号李某某:你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妨害公务一案,对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08)齐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3)齐铁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现将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申诉称应以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三被告人量刑过轻及应对本人提起刑事司法鉴定,经查,侦查机关以妨害公务罪侦查终结,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卷宗材料显示,另一被害人王某某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无刑事司法鉴定书。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责任协议。原审法院根据起诉证据和罪名,依据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的原则,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无不当。你申诉称没有得到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通知。经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向你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你与三被告人达成了民事赔偿责任协议,该民事赔偿责任协议记载李某某的妻子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家属张某某、姜某甲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不再有任何纠纷。书面协议及被申诉人李某甲妻子姜某乙询问笔录证实,书面协议由其父亲姜某丙书写“我以(已)与当事人的家属达成庭外协议,我将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上诉”,落款处由申诉人李某某签字。以上证据证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你与三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审法院仅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你申诉称书面协议系他人伪造,应赔偿申诉人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因你未能提供书面协议系伪造的相关证据,无法推翻现有卷宗证据的真实性,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诉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