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祁占山、祁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占山,祁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祁占山,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祁敬,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祁占山要求宣告祁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祁占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祁占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