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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祁占山、祁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占山,祁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祁占山,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祁敬,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祁占山要求宣告祁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祁占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祁占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万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