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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史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史霞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28号201室。代表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帅,系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被告:史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史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