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仕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业劳动者,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日早晨,被告人赵XX驾驶川A938**“雪弗兰”小轿车,由本市市区方向沿S106线往彭州市方向行驶。6时3分许,当行至驾虹场镇共和路口时,撞向与其同方向右侧行人钱某某,致使钱某某(男,时年74周岁)当场死亡。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XX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就此次交通事故向本院蒲阳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于4月28日开庭审理。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另赔被害人家属5万元,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赵XX驾驶证信息及肇事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驾驶小轿车在限速行驶路段超速行驶,将被害人钱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X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涉及的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已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该民事赔偿亦能在保险范围内予以支付,同时,被告人赵XX另赔被害人家属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立审 判 员  曾晓泉人民陪审员  康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