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市鑫康吉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鑫康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鑫康吉医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理区人民法院(2014)里发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鑫康吉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鑫康吉医药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对账,并提供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