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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尔信用社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尔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刘小红,女,198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尔信用社,住所地阿拉尔市金银川大道上海风情街市政府斜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浚海,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红诉被告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尔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小红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