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岳正龙、李德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岳正龙,李德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1070号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思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晞,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杰,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正龙,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德锁,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正龙、李德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正龙、李德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