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4000元、诉讼费50元及利息。2015年5月12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郑某在(2011)微执字第478号执行案件中应得的执行款40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儒 英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