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兆相与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相,徐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兆相,农民。被执行人:徐光庆,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兆相申请执行徐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按(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光庆应支付张兆相劳动报酬1080元。现申请人张兆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