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希林、沈一方、赵晓青、张佳敏与石俊祥过失致人死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林。申请执行人:沈一方。申请执行人:赵晓青。申请执行人:张佳敏。被执行人:石俊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希林、沈一方、赵晓青、张佳敏与被告石俊祥过失致人死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石俊祥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石俊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伊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