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04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世龙与王开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龙,王开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04645号原告刘世龙,男,汉族。被告王开聚,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世龙诉被告王开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世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刘世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世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