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却、陈妹、陈亚舟、陈辉煌与被执行人李军、鹰潭市三龙物流有限公司、吴雄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却,陈妹,陈亚舟,陈辉煌,李军,鹰潭市三龙物流有限公司,吴雄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纪却。申请执行人陈妹。申请执行人陈亚舟。申请执行人陈辉煌。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鹰潭市三龙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雄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纪却、陈妹、陈亚舟、陈辉煌与被执行人李军、鹰潭市三龙物流有限公司、吴雄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军、鹰潭市三龙物流有限公司、吴雄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纪却、陈妹、陈亚舟、陈辉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81898元及利息,执行费712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雄捷、李军、鹰潭市三龙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93966元及利息,执行费1309元,诉讼费1490元由吴雄捷承担,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春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