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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祁亚东与李新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亚东,李新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祁亚东。委托代理人王科生,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东海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爱。原告祁亚东诉被告李新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祁亚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亚东撤回对被告李新爱的起诉。审判员  彭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