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祁亚东与李新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亚东,李新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祁亚东。委托代理人王科生,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东海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爱。原告祁亚东诉被告李新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祁亚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亚东撤回对被告李新爱的起诉。审判员 彭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