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迈新、张光燧等与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迈新,张光燧,吴元英,吴有娣,王琛,王文柱,方瑞芳,方雪华,吴清友,张柳絮,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歙县北岸镇北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歙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张迈新,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张光燧,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吴元英,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吴有娣,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王琛,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王文柱,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瑞芳,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雪华,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吴清友,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张柳絮,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以上九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迈新,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青峰,该镇镇长。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逸,该局局长。第三人:歙县北岸镇北岸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迈新等诉被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迈新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迈新、张光燧、吴元英、吴有娣、王琛、王文柱、方瑞芳、方雪华、吴清友、张柳絮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汪 敏人民陪审员 宋社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