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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彪与刘玉书、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彪,刘玉书,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郑彪,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玉书,男,汉族,医生,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叶,女,蒙古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郑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书、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9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玉书、李叶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